县政府办公室
顺平县人民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顺平县人民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顺平县人民政府网站
该网站(http://www.shunping.gov.cn)是顺平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县政府办公室在顺平县人民政府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通过顺平县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查阅
顺平县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县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查阅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文件。
顺平县档案馆地址:顺平县平安东大街县政府大院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7616850
顺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顺平县永平路与桃源东大街交叉口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夏季时间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0312-7616806
3.政务新媒体
县政府官方微博“中国顺平县”(网址:https://weibo.com/p/1001061978709792/home)、县融媒体中心官方公众号“顺平之声”,公众可进行检索、查阅。
(三)公开时限
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县政府暨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顺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顺平县平安东大街县政府大楼2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7616801
邮政编码:072250
电子邮箱:spzwgkb@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顺平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法人(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
申请方式有: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电子邮箱:spzwgkb@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顺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县政务公开办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