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台鱼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台行政 罚决〔2026〕01号
当事人: 苑** : 身份证号码:130636********8311
根据森林防火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18日对你 涉嫌违法在野外焚烧树枝、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2026年3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在南康关村村南中基山坡焚烧枝枝、杂草,共点火1处。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关于“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证明。现依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 两仟 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33号
台鱼乡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