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  >> 蒲上镇  >> 事后公开

顺平县蒲上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顺蒲上)罚决〔2021〕010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信息来源:蒲上镇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上)罚决〔2021〕010号
当事人(公民):姓名:孔**身份证号:13063619******1737
家庭住址:顺平县蒲上镇**村
当事人(单位):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本机关于202156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水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银行顺平县支行营业部(地址:
顺兴北路33号),账号50558101040012439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顺平县人民政府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8
顺平县蒲上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