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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蒲上镇行政处罚决定书顺蒲上罚决〔2021〕016号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信息来源:顺平县蒲上镇人民政府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上罚决〔2021〕016号
当事人:河北泰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DF2G法定代表人:石**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15
根据顺平县水利局协查函,本机关于202198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185日开始,在未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取水1685立方米用于生产。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
2.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顺平县支行营业部(地址;顺兴北路33号),账号:5055810104001243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8号
顺平县蒲上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