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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罚决〔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信息来源:蒲阳镇 字体:

姓名:刘*
身份证号:130636********0010
住址:顺平县**街**号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在顺平县蒲阳镇大城北村村北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擅自于2014年2月18日未经批准在顺平县蒲阳镇大城北村村北土地上建设房屋,现七层房屋主体已建成,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规划,占地面积为94.23平方米(合0.14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每平方米210元罚款,共计罚款1.97883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上缴罚款壹万玖仟柒佰捌拾捌叁角整,(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5
 
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20246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