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
性别:女
身份证号:130631********0427
住址:望都县**乡**村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对你的鞋帮加工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的鞋帮加工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上缴罚款壹万元,(名称: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5
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