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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罚决〔2023〕009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信息来源:蒲阳镇 字体:

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罚决2023009
当事:蒲王庄村王**    
:男    :汉族      出生年月:19**年**月11日    
:顺平县蒲上镇蒲王庄村      身证:13242619******1734  
联系电话:187******88
我单位于2023年07月11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甘城村村南的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03月开始占用甘城村村南的土地建设房屋,现房屋已建成,该地块位于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内,地类为耕地。经现场勘测,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为794.39平方米(合1.19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地籍、地类意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单位于2023年08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本案的违法行为定位严重,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94.39平方米(合1.1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处以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计643455.9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上缴罚款643455.9元,(名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5
 
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