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罚决〔2023〕010号
顺蒲罚决〔2023〕010号
当事人:索** 性 别:女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民 族:汉 族 住 址:顺平县蒲阳镇西委村
身份证号:13242619******5829联系电话:150******00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荒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7月13日在西委村村农田焚烧秸秆荒草的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上缴罚款壹仟元,(名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5
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