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蒲罚决〔2023〕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罚决〔2023〕002号
当事人:王** 性 别:女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民 族:汉 族 住 址:顺平县蒲阳镇南委村
身份证号:130636********0542联系电话:138******13
根据平台推送,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荒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7月11日在南委村村西北农田焚烧秸秆荒草的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平台推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顺平县支行上缴罚款贰仟元,(名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2031306360010000042805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5
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