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罚决〔2023〕005号
顺蒲罚决〔2023〕005号
单位名称:顺平县***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6**********
法定代表人:张**
地址:顺平县蒲阳镇**村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2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上缴罚款壹仟元,(名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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