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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蒲 罚决〔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信息来源:蒲阳镇 字体:

 当事人:**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年*月17日

 族:汉       址:顺平县蒲阳镇霍家关村

身份证号:13242619******051X 联系电话:138******16

根据 平台推送 本机关于2023327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荒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3月27日在霍家关村村南高速路北农田焚烧秸秆荒草的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定。

有关事实平台推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上缴罚款元,(名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 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5

 

 

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

 

20234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