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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2024年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平县发展和改革

关于印发《2024年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室:

现将《2024年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320

 

2024年顺平县发展和改革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经营主体和非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经营主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产品、项目、行为等。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在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一) 凡纳入国家、省、市发改委抽查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 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三) 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七条 县发改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能源股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落实,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股室;建立维护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业务股室按照年度排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对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依照本细则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等内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认真落实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包含抽查项目、检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等,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十一 依照“谁计划、谁抽取”的原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十二 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执法人员。

十三 抽查检查采取定向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 随机抽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执法检查人员应按照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开展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第十 随机抽查开展前,原则上应根据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具体要求等。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通过公示系统等查询被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及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预约检查时间,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或进行电子签章;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情况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意见。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等。

第十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自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第十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十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一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二十二 实施抽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线索移交材料,调查处理证明材料等。  

二十三 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检查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