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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11-20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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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2-53)文件要求,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14件。经县政府同意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因新文件替代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平县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2019110号)。

二、因超过两年有效期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顺政办〔202077号)。

三、确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2件,分别为:《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顺政办〔2020149号)、《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40)、《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20219号)、《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顺政办〔202163号)、《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2018124号)、《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顺政办〔2020170号)、《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报》、《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202218号)、《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占补平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办〔2021118号)、《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城区建筑风貌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2-42)、《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城市建筑风格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2-43)》、《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城市天际线控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2-44)。

请各单位按照《顺平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15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政令畅通。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定保留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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