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推进支持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推动小田变大田项目实施,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脱贫人口和防贫监测对象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推动小田变大田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优化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在保持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和产业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基础上,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积极稳妥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社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村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群众不断增收。
二、支持内容及方式
(一)支持方向。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农[2022]34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3]34号)、河北省乡村振兴局、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衔接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乡振联[2023]26号)、《河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指南》(冀乡振发[2022]29号)、《顺平县壮大村集体经济经营性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顺政规[2023]2号)文件精神,重点支持小田变大田项目,通过入股、出租、托管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小田变大田。
(二)支持标准。按照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使用衔接资金实施小田变大田的土地经营权面积,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安排衔接资金支持。
(三)使用方式。村集体按程序将衔接资金投入到本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与经营主体合作,用于生产经营环节。
(四)使用方向。投入的衔接资金要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具体包括: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工作经费、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等;不得用于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不得用于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不得用于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不得用于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不得用于借贷及购买理财产品、股票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抵押融资;不得用于其它违法违规项目。
三、实施步骤
(一)科学谋划项目
各乡镇要立足土地资源禀赋,围绕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集“耕、种、管、收”规模化种粮模式,聚焦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和农民增收目标,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做好土地流转。乡镇组织相关村通过土地经营权入社、租赁、托管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村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确保土地符合小田变大田规模化经营条件。
2.明确经营方式。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将土地集中打包,与第三方经营主体合作经营,共享共用成熟的生产技术、生产资料以及农机设备、烘干仓储等现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3.纳入县级项目库。符合条件的成熟项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
(二)严格开展审查
在乡镇小田变大田项目拟合作的经营主体进行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聘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查。
1.审查党支部领办合作社。重点审查是否和村集体签订了合作协议;是否与合作经营主体签订了土地合作经营协议;是否和农户签订了土地入社(租赁/托管)协议;是否建立了入社(租赁/托管)土地统计台账;是否建立健全了联农带农机制;衔接资金支出事项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2.审查合作的经营主体。衔接资金只支持经审查合格且乡(镇)、村两级的农业产业经营主体,重点审查合作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资产情况、企业信誉、法人征信等情况;是否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签订土地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是否符合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产业项目内容。
具有以下情形的经营主体,不能给予衔接资金支持:
(1)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状况一般。
(2)经营主体或法人等存在失信、违法经营等行为。
(3)之前年度使用扶贫或衔接资金的运营主体,存在拖欠收益资金或本金行为。
(4)其他不符合使用衔接资金要求的行为。
(三)规范项目实施
支持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推动小田变大田项目由县县委组织部按程序申请纳入全县衔接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项目可按程序实施。
1.制定方案。(1)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全县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实施程序、衔接资金使用要求、收益分配、完成时限等内容进行规范,指导乡镇和村级按程序实施。(2)乡镇负责指导相关村结合实际制定村级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乡镇审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2.签订协议。(1)村集体与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衔接资金使用方式和收益等内容。签订协议内容要经乡镇审定把关、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级公示。(2)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内容。签订协议内容要经乡镇审定把关、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村级公示。
3.资金拨付。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拨付流程:县财政局、乡镇政府、村集体账户(乡镇代管)、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合作经营主体。投入的衔接资金每年需按程序返还村集体,拨付流程:合作经营主体、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村集体账户(乡镇代管)。
4.收益分配。村集体每年收取投入衔接资金的5%作为固定收益。收益资金拨付流程:合作经营主体、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村集体账户(乡镇代管)。村集体收益要严格按照《顺平县壮大村集体经济经营性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顺政规[2023]2号)规定进行收益分配,收益资金的60%可统筹用于脱贫户和防贫监测对象增收,收益资金的40%由村集体用于本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四)强化风险防控
1.实行专户管理。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纳入乡镇代管,衔接资金和收益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管。
2.落实常态化监管。(1)强化日常监管。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和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在资金支出、生产经营、项目收益、收益分配等环节,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规依纪严肃处理。(2)定期开展审查。聘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每半年对项目运行、资金使用情况、农业保险(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粮食价格险)办理情况开展专项审查,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使用资金。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3.衔接资金拨付前需提供佐证资料。在衔接资金拨付前,乡镇需组织相关村提供以下资料,作为使用衔接资金的数据支撑,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不予以衔接资金支持,包括:(1)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的土地入社(租赁/托管)协议;(2)土地入社(租赁/托管)统计台账;(3)村集体与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签订的合作协议;(4)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与经营主体签订的土地合作经营协议。
4.定期缴纳投入的衔接资金和收益资金。为确保投入的衔接资金能够及时返还和固定收益能够按时上缴,合作的经营主体需每年在5月收获前)或9月收获前)一性返还投入的衔接资金和5%的固定收益,如合作的经营主体不能按时拨付资金,则追缴投入的衔接资金和收益资金。
(五)严格公告公示制度
严格按照衔接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告、实施前公示、报账公示、项目完成情况公示,确保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项目档案管理
按照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相关规定,对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并留档保存。县、乡镇、村三级档案资料要保持一致。
(七)抓好后续管理
投入的衔接资金归村集体所有,衔接资金使用原则上保持稳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或投入的衔接资金出现结余等情况,由村集体制定衔接资金处置管理方案,报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使用衔接资金支持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推动小田变大田项目主体责任,建立由县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组成的协同推进机制,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确保衔接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
(二)强化部门联动。县委组织部负责项目协调推进,重点推动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实质性运转;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负责指导乡村将到村资产严格按程序录入三资系统,确保账实相符;县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管理及资金拨付;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项目的审计检查;乡镇对衔接资金项目负直接责任,履行对项目村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运行管理、收益分配和“三资”系统管理等全程监督指导。同时,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和经营主体因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合作,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要做好经营的准备,以免土地撂荒、错过农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若本意见与上级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