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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安阳镇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安罚决〔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9日 信息来源:安阳镇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安罚决〔2023〕001号

当事人:于**,身份证号码:1324261962******14,籍贯:顺平县安阳镇**村,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安阳镇**村1队4号,联系电话:15230****79。

本机关于2023年03月 03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03月03日15:20分在**村**村北露天焚烧秸秆,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账户: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32号。

 

顺平县安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