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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安阳镇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安罚决〔2023〕003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9日 信息来源:安阳镇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安罚决〔2023〕003号

当事人:刘**,男,身份证号:1306361991******30,顺平县安阳镇**村村民,初中文化,本村务农。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安阳镇**村民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易县独乐乡、满城区太平庄村和顺平县新建村私挖滥采太行奇石,现对你非法私挖滥采太行奇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年2022年在易县独乐乡、满城区太平庄村和顺平县新建村开采太行奇石5次,已发生销售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造成资源流失,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违法开采现场视频,和当事人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配合我镇执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对太行奇石的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元整;

3.处以捌佰肆拾元整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将罚款缴至农行顺平县支行,账号50558101040012447,账户:顺平县安阳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2

 

         顺平县安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 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