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安阳镇 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安罚决〔2025〕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安罚决〔2025〕01号
当事人:惠**,身份证号:13242619******7335,籍贯:顺平县安阳镇***村,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安阳镇***村,联系电话:137****5901。
本机关于2025年02月12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02月12日15点01分在***村东南田地里露天焚烧秸秆,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参照《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落叶、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32号。
顺平县安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