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安阳镇行政处罚决定书顺安罚决〔2023〕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安罚决〔2023〕004号
当事人:齐**,男,身份证号:13063619******31,顺平县安阳镇**村民,初中文化,本村务农。
本机关于 2023年 3月 20日例行巡逻时发现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永胜村西沟非法开采矿山资源,现对你非法在安阳镇永胜村西沟采矿山资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3月20日在安阳镇永胜村西沟开采矿山资源,开采381.87吨,已发生销售行为,破坏我镇自然和生态环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违法开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配合我镇执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对安阳镇永胜村西沟矿产资源的开采;
2.依据顺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并加罚20%,处以9466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账户: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2
安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