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河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4 〕03号
当事人:石**,男,身份证号:130636********6715,保定市顺平县河口乡石门庄村,初中文化,本村务农。电话:130****7203
我乡执法人员于 2024年 5月 27日巡查时发现,在河口乡西河口店子水自然村村南山上有破坏资源现象。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5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口乡西河口店子水自然村村南山上破坏资源资源,开采白云岩573.10吨,破坏我乡自然和生态环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配合我乡执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赔偿矿山资源损失壹万肆仟柒佰零五元整(14705元);2、 并加处罚款肆千贰佰陆拾五元整(4265元)。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柒拾元整(1897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账户:顺平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 6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