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彪,男,身份证号:130627********2214,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水头村,初中文化,本村务农。电话:135****7071
本机关综合执法队于 2024年 3月 17日例行巡逻时发现,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坛山村西北山上开采矿山资源,现对你非法在坛山村西北山上开采矿山资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年3月16日晚在坛山村西北山上开采矿山资源,开采500吨,已发生销售行为,破坏我乡自然和生态环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和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配合我乡执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元), 并加处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账户:顺平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