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 罚决〔2023〕04号
顺河 罚决〔2023〕04号
当事人: 田** 身份证号:132426********6711
根据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口乡北下邑村山上开采太行奇石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开采太行奇石,并予以销售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采挖现场视频、询问笔录 证据证明。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处以300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31号
顺平县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6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