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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河口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3 〕002 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9日 信息来源:河口乡 字体:

 顺平县河口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3 002

当事人:刘**,身份证号130636********3185

现已查明: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412日晚开始,在石门庄村村北山上开采石料,共开采毛石80方计120吨,并将石料销售,销售额2400元。413日被我乡执法队现场抓获,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现场指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为证你本人已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已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现拟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处480元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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