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河口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3 〕002 号
顺河罚决〔 2023 〕002 号
当事人:刘**,身份证号130636********3185
现已查明: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3年4月12日晚开始,在石门庄村村北山上开采石料,共开采毛石80方计120吨,并将石料销售,销售额2400元。4月13日被我乡执法队现场抓获,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现场指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为证。你本人已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已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二、处480元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 5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