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身份证号:132426********6714,顺平县河口乡东河口村。根据 河口乡执法队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对你 在公路边街巷内加工肉食产品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 2月25日开始在东河口村公路边街巷内加工肉食产品,影响环境卫生。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和乡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对王胜田处以600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顺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