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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河口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7日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1 〕007 号
当事人:石门庄村门**,身份证号1324261973****6718,电话:186****0569
根据县防火办监控推送,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在自己地里点火燎地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7月24日下午在石门庄村北自己地里点火燎地边,着火点1个,过火面积1平方米,着火时间3分钟,被县防火办监控及时发现,防火队员及时制止,自己及时将火扑灭。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第五十六条关于对建城区外焚烧荒草、秸秆的处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本人放弃申辩、听证。鉴于着火点面积、着火时间、本人认罪态度,决定对你处以750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1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