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河罚决〔 2021 〕008 号
当事人:张*,唐县北店头乡水头村 ,电话:131****9677
身份证号1306271984****2235
现已查明: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1年8月1日始,在坛山村村北山上开采石料,共开采毛石630方,并全部加工成石子以每方48元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30240元,8月5日被我乡执法队现场抓获,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现场指认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为证。你本人已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已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自行拆除加工石子设备(含供水设备、供电设备、加工设备);
二、没收违法所得30240元;
三、处9072元的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31
河口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1年 8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