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神罚告〔2024〕001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130**************X
根据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2月14日对你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神南镇神北村寨沟采挖渣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法采矿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
2、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2040元
共计12240元(大写:壹万贰仟贰佰肆拾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顺平县支行,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9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