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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8日 信息来源:神南镇 字体: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神罚决〔2023〕004
当事人:*,男,身份证号码:13063619920113****,顺平县神南镇北神南村人,群众,本村务农,手机号码:1517532****
2023年10月0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彭景辉、冉明虎在神北村巡查时,发现神北村寨沟山体处有新的开采迹象,经现场调查当事人为北神南*10月02日夜间擅自在神南镇神北村寨沟采挖渣石,共销售213立方,并以每立方2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获利4686元。当事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检查勘验笔录;
(2)现场位置示意图;
(3)现场照片证据;
(4)询问笔录;
(5)当事人李*身份证复印件;
(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神责改通》〔2023〕004号;
(7)《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顺神责改复查〔2023〕004号。
我机关已于2023年110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已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98条的规定。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况属实。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本案的违法行为定为一般,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元4686
(2)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468.6元;
共计:5154.6元(大写:伍仟壹佰伍拾肆陆角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9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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