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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信息来源:神南镇 字体: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神罚决2023002

当事人:郝**,身份证号码:13242619640218****,家庭住址:顺平县神南镇神北村,手机号码:13801187198。

2023年06月19日10:00,我单位执法人员彭景辉、冉明虎在神北村进行例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神北村村西北有机械在挖取砂石,经现场调查,当事人为神南镇神北村村民郝**。据当事人叙述其于2023年6月19日凌晨到达现场开始挖掘砂石。现场有小型挖掘机一台。被我执法部门发现时已挖掘并售卖砂石约150吨。挖取砂石按22元每吨售卖,共获取3300元。当事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检查勘验笔录;

(2)现场位置示意图;

(3)现场照片证据;

(4)询问笔录;

(5)当事人郝**身份证复印件;

(6)《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神责改通》〔2023〕002号;

(7)《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顺神责改复查〔2023〕002号。

我机关已于2023年07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已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已确认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98条的规定。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况属实。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本案的违法行为定为一般,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990元;

共计:4290元(大写:肆仟贰佰玖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9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