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神 罚决〔2022〕001号
当事人:杨*坤,男,群众,顺平县安阳镇。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2年10月04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神南镇神北村寨沟北侧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10月2日至2022年10月3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神南镇神北村寨沟北侧开采建筑用青石。经现场检查共开采了330立方建筑用白云岩,并以每立方24元的价格全部销售。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基准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已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920元。
3、处以2376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9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2年 10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