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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8日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神  罚决〔2021〕001号
当事人:段**,男,汉族,199*年*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 130636199******214,农民,联系电话:187*312***,住址: 顺平县神南镇北神南村。                                                                     
根据  巡查中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3    15  日对你(单位)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在顺平县神南镇北神南村村西段左岸,修建围堤,阻水渠道,挖沟引水、挖坑造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动工,计划改变唐河河道流向,存在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位置示意图和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段**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未恢复原状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2. 并处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10029   
顺平县神南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