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孙*气,男,身份证号码:1324261972****3839,籍贯:顺平县腰山镇西后兴村,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西后兴村8队,联系电话:182****6552。
本机关于2025年04月02日对你在农田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04月02日12:10分在西后兴村西南农田内露天焚烧秸秆,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腰责改通〔2025〕001号、《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顺腰责改复查〔2025〕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顺腰罚告〔2025〕001号、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现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财政局,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