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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顺腰罚决〔2023〕008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腰山镇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3008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130636********001X,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城关镇小城北村***,19******出生,汉族,现住址: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联系电话:189****0306。

本机关于20231029对你在唐行店村居民生活区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10290955分在唐行店村南居民生活区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的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腰责改通202300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顺腰罚告〔2023008号、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八十九“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第6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人民币:1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877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