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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顺腰罚决〔2023〕006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腰山镇 字体: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3〕006号
当事人姓名:李*军,身份证号码:132426********3814,联系电话:181****5773,住址:腰山镇南腰山村。
根据上级交办南腰山村李氏烧饼正宗熏肉餐饮店存在使用不合格液化气瓶储存燃气情况,本机关于20230524日对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2023年05月24日,我单位接到上级交办南腰山村李氏烧饼正宗熏肉餐饮店存在使用不合格液化气瓶储存燃气情况,2023年05月24日16时20分,我单位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王浩、任占秋到顺平县腰山镇南腰山村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店内有15公斤液化气瓶9个,均无年检合格证和二维码,属于报废气瓶。该餐饮店为南腰山村村民李*军所有当事人李*军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相关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腰责改通〔2023〕006号、《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顺腰责改复查〔2023〕006号、《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顺腰没处〔2023〕006号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案的违法行为定为一般。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000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06月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