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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顺腰罚决〔2023〕007号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腰山镇 字体: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3〕007号
当事人姓名:田*贺,身份证号码:130636********3815,联系电话:136****4673,住址:腰山镇田家台村1队**号。
2023年05月25日09时30分,根据掌握线索我单位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王浩、任占秋到顺平县腰山镇田家台村田*贺家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田*贺家中存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倒气工具,经对田悦贺询问,其存在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05月25日对你使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顺腰罚告〔2023〕007号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案的违法行为定为一般。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000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