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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顺腰罚决〔2023〕00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8日 信息来源:腰山镇 字体: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3〕002号
当事人:王*占,身份证号码:132426********3810,住址:腰山镇玉山店村2队**号,联系电话:139****5308
根据我单位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例行巡查时发现玉山店村王*占家中存在动物制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本机关于2023年0317日对你在居民生活区附近设置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设置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行为,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腰责改通〔2023〕002号、《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顺腰责改复查〔2023〕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顺腰罚告〔2023〕002号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2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000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032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