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  >> 腰山镇  >> 事后公开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顺腰罚决〔2022〕009号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腰罚决〔2022〕009号
 
 
当事人:姓名:李*昌,性别:男,年龄:55岁,身份证号码:132426********4732,住址:腰山镇唐行店村*队**号,联系电话:137****7501。
 
根据顺平县卫生健康据移交案件,本机关于2022年07月26日对你(单位)李*昌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无相关资料证书擅自从事执业活动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你未取得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无相关资料证书擅自从事执业活动,于2022年05月05日至2022年7月26日擅自在顺平县腰山镇唐行店村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共计营业83天,平均每日收入3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顺腰责改通〔2022〕009号、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均无异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元整(? 2490.00);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顺平支行(地址:顺平县桃源东大街139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账号:1305011098160000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7号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