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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6日 信息来源:腰山镇 字体:

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腰山镇人民政府学习资料)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一、乡镇现有行政处罚事项(4项)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3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3.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4 对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处罚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2000元:
1.焚烧点数1处-500元,焚烧3处+500元;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500元,30分钟以上+5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500元,10平方米以上+500元;
4.初犯-250元,再犯+500元;
5.配合执法-125元,不配合+250元;
6.配合改正-250元,不改正+500元;
二、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78项)
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伍百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千伍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一、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2000元:
1.焚烧点数1处-500元,焚烧3处+500元;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500元,30分钟以上+5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500元,10平方米以上+500元;
4.初犯-250元,再犯+500元;
5.配合执法-125元,不配合+250元;
6.配合改正-250元,不改正+500元;
7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1.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1.经执法人员督办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执法人员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经执法人员督办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1.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垃圾、粪便: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不足1吨的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处以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且改正态度恶劣的,不足1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1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积雪: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清除,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5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的罚款。
13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清理或者再次违法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清理或屡教不改的,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清理,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清理的,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清理,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清理,焚烧树叶垃圾较少的,处以80元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清理,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的,处以12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清理,态度恶劣,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1.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彻底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1.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地处背街小巷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地处城市支线道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地处城市主要道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2.对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罚: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元罚款。
 堆放杂物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四百元罚款。
 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3.对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损毁绿地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千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千元罚款。
4.对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罚款。
 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二倍罚款。
 擅自采挖树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采挖树木价值三倍罚款。
5.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挖土在1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百元罚款。
 挖土在3立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挖土在3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6.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损毁绿地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7.对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1百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8.对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75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七百五十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价值75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一千元罚款。
9.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损毁绿地价值在200元以下的,或者占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下的,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损毁绿地价值在350元以上的,或者占绿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15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根据情况处以罚款(使用5套以下的单位罚款1万元以下、个人罚款1000元以下;6至10套的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1套以上的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转播、插播禁止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处5万元罚款、个人处5000元罚款)。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并根据情况处以罚款(1年内发生一次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发生2次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并根据情况处以罚款(1年内发生一次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发生2次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7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2)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3)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2.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首次违反该规定的,处50元罚款;(2)第二次违反该规定的,处100元罚款;(3)超过两次违反该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2)在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18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四条 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1000元:
1.焚烧点数1处-200元,焚烧3处+200元;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200元,30分钟以上+2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200元,10平方米以上+200元;
4.初犯-150元,再犯+300元;
5.配合执法-75元,不配合+150元;
6.配合改正-150元,不改正+300元;
19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