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顺政办〔2020〕3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本镇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四条 本镇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规定的A类标准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要做到“执法必带、执法必用、资料必存、专人保管”,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确定专人为本单位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对执法记录仪维护保管及执法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建立执法记录设备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分类存储,严格管理;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 执法记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接入本单位执法记录工作站,将执法记录信息存储至后台硬盘服务器中。
(二)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1、当事人对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2、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拒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3、举行行政听证、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4、行政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
5、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6、已经作为证据随案移送的;
7、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遵循全过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的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使用时间应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九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检查;
(二)举行听证;
(三)当事人改正情况;
(四)查封扣押财产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行政强制拆除等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环节。
第十条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在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或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对有拒绝、阻碍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告知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执法人员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人员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做好登记。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检查,确定故障或损坏情况后,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按电子设备更新年限进行更新,未到更新年限的人为损坏,使用人要承担损失。执法记录仪使用期为3年。
执法人员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执法记录仪。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执法人员办案经过、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审计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记录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删改、泄露、外传记录资料。因执法办案需要,调取或者查看资料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仪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