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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1日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版)
填表单位: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序号
事项名称
罚没主体
承办机构                     (处、室、队)
法制审核机构
罚没标准
罚没依据
办理时限
备注
罚款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标准
没收违法财物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一、乡镇现有行政处罚事项(4项)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顺平县腰山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制室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二)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四)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的。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3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四十条
 
 
 
4
对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第五十六条
 
 
 
二、相关部门向乡镇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102项)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伍百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千伍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1.焚烧点数1处-500元,焚烧3处+500元;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500元,30分钟以上+5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500元,10平方米以上+500元;
 
4.初犯-250元,再犯+500元;
 
5.配合执法-125元,不配合+250元;
 
6.配合改正-250元,不改正+500元;
 
3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1000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1.焚烧点数1处-200元,焚烧3处+200元;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200元,30分钟以上+2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200元,10平方米以上+200元;
4.初犯-150元,再犯+300元;
5.配合执法-75元,不配合+150元;
6.配合改正-150元,不改正+300元;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轻微违法: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一般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政府强制拆除,根据强拆费用情况,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5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五纵五横”道路范围内:每平方米20--50元;主要街道每平方米10--20元;其他街路(含社区支路、小街小巷)每平方米10元。同时结合违法情节裁量。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6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非经营性招贴:50元;经营性招贴:10张(处)以下,50--100元,10张(处)以上100--200元; 涂写、办证类: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五纵五横”道路主要道路,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在非城市主要道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严管街和城市窗口地段,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违法情节裁量。
7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一)五纵五横道路1500--2000元;一般街道1000--1500元。(二)中型:1000元--1500元,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4>a>2或10>S>2.5,小型:1000元,a≤2或S≤2.5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单位:米;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单位:平方米。
(三)根据违法情节裁量。                      
上述三种因素综合考虑 。
8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大型户外广告指:a≥4或S≥10(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一般街道:5000--8000元;五纵五横道路:8000--10000元 。同时兼顾违法情节裁量。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9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五纵五横”道路:300--500元;一般街道:每处200--300元;其他街道:每处100--200元 。同时结合违法情节裁量。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五纵五横”道路:每平米30--50元;一般街道:每平米20--30元;其他街道:每平米10--20元。同时结合违法情节裁量。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1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责令后停止经营的 不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催促两次拒不停止经营的 每处20元
催促三次拒不停止经营的,情节一般的 每处50元
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 每处100元。
12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13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14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1.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限期内整改并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免于处罚,对单位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未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①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②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五纵五横” 道路1000--2000元;其他道路500--1000元。同时兼顾违法情节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6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  10元以上50元以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2.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10元以上50元以下
3.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50元
4.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影响较小的     50元
        影响一般的     100元
        影响较大的     150元
        影响恶劣的     200元
5.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情节较轻的     200元
        情节一般的     500元
        情节严重的     800元
        情节恶劣的     1000元
6.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能够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00元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2000元
17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五纵五横”道路1000--2000元;其他道路500--1000元。同时兼顾违法情节处罚;依照违法情节处罚。从轻情节:5000--6000元;一般情节6000--8000元;从重情节8000--10000元。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1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照违法情节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地理位置综合裁量。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参照下列标准处罚:在10立方米之内的,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处以800元罚款;10至20立方米的,单位处以5500元罚款;个人处以1100元罚款;20至30立方米的,单位处以6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300元罚款; 30至40立方米之间的,单位处以6500元罚款,个人处以1500元罚款;40至50立方米的,单位处以7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800元罚款;50至60立方米,单位违法的处以7500元罚款,个人处以2200元罚款;60至70立方米的,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500元罚款; 7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处以9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8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1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1至2立方米的,对单位处以6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80元罚款;在2至5立方米的,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5至6立方米的,对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6至8立方米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8至10立方米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10至15的,对单位处以3.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80元罚款;15立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以4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屡教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及时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10000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筑部令第157号)(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未改正情节较轻的:               20000 元
及时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50000元
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100000元
2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及时改正的      5000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筑部令第157号)(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情节较轻未改正的               10000元
情节严重及时改正的            20000元
情节严重且未改正的            50000元
对个人的处罚                     200元
2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按照违法情节裁量。从轻情节:5000--15000;一般情节15000--30000;从重情节:30000—500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筑部令第157号)(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3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多,态度恶的,处500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承认错误的,处500元罚款
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的,处1000元罚款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能够及时改正的,处300元罚款
不能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24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砍伐两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砍伐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7倍罚款
砍伐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10倍罚款
移植两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的罚款
移植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4倍的罚款
移植五株以上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5倍的罚款
25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万元-3万元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万元-5万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万元罚款。
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3000元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000元-50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000元罚款。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控、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对个人可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未造成严重重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26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27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下(含 100 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
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 30 人及以下(含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培训教育: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 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 1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 10%以上不足 30%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 30%以上的,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2.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0 
对“三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1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1.对发现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33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2)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3)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2.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首次违反该规定的,处50元罚款;(2)第二次违反该规定的,处100元罚款;(3)超过两次违反该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2)在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34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筑工程进度尚未到±0.00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①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基础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②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处基础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2.建筑工程进度已超出±0.00的,对建设单位罚款计价基数按整个工程合同价款处理,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①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②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3.对于超出施工许可证核定范围,加层建设的部分,对建设单位处以加层部分施工合同价款的2%处罚;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4.市政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5.市政工程施工完成量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6.建设单位除了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外,还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无证施工行为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处罚,对其他行为每发现一项加处20万元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合并执行;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35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1.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般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最高限额罚款。
36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或者地处生活小区、单位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2.逾期3个月内改正的;或者地处管网支线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6个月内改正的;或者地处管网主线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7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燃气500立方米以下,个人供气影响1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1.2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燃气1000立方米以下,个人供气影响2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煤气1000立方米以上,个人供气影响2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1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2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2000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1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2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3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1.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擅自安装和使用5套以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6套至10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1000元-3000元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11套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3000元-50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处5000元罚款.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40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0元-2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2万元-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41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42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43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取缔后仍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违法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44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违法情节一般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至十五万元罚款并由原发张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款:违法情节一般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张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三款:违法情节一般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第四款:违法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第五款:违法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第六款:违法情节一般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45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情节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46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10万-20万罚款;违法所得3万-5万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20万-30万罚款;违法所得5万-10万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7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50万,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7倍-10倍罚款;违法所得50万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47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1、轻微-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经检查督促,即刻改正的:责令改正。2、一般-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八条
 
 
 
48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轻微-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49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轻微-货值金额不足0.5万: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货值金额0.5-1万元: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4、特别严重-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5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九条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一条
 
 
 
54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上报季度或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上报季度和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现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制订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四)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六条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 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5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一)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二)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8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9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二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擅自占用公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占用一平方米,处五十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擅自挖掘公路用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擅自挖掘公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挖掘一立方米处二百元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        3、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4、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利用跨越省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利用跨越国道中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5、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5延米以上1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延米以上3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30延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60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但还未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影响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部分使用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致使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无法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2、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5千元的罚款;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2万元的罚款;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整改的,处2.5万元的罚款3、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责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的罚款;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无)                                        
61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一般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国道中的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2、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的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四千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62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牌面尺寸在5(含)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的罚款;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的罚款;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的罚款;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63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含)米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4万元的罚款。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元的罚款;遮挡省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遮挡国道中普通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万元的罚款;遮挡高速公路的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64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责令改正,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65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1个月以内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2个月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1个月以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可以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可以处二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12个月以上的可以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违法违规实施劳务派遣的:限期改正的免予处罚。逾期不改,违法人数占用单位职工总人数20%以下的,按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标准处罚,占总人数20%至50%的按每位被派遣劳动者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占总人数50%以上的按每位被派遣劳动者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6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1.违法所得一万元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以上两万以下罚款。2.违法所得在一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所得在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4.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6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1)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涉及人数在10至50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自应该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 涉及一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68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1)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之日起,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加罚一万元的罚款标准处罚(3)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9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涉及人数5人以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3)涉及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处以罚款(4)涉及5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70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1.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象征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71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72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表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73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小的,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或者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安全影响严重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的,可以并处罚款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的,可以并处罚款五百元。
74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期限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 、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75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一)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二)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裁量因素:①违法所得;②时间;③后果。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第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0天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四)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游泳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个月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营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一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3.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的;
4.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受过两次处罚的;
2.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3.使用转让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涂改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购买、伪造的卫生许可证营业的;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6个月以上,受过处罚的;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12个月以上的。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除依法撤销卫生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高一至三个阶次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③时间。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附件第17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指标进行卫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受过罚款处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第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两项以下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三项或四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顾客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五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检测指标与结果。                      第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处罚的,执行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
2.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3.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一项情形之一,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全部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七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的;
2.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人员上岗的。
    (二)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及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2.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规定的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第八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清洗、消毒、保洁、盥洗、公共卫生间等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或者与其经营规模、项目不相适应的;
2.擅自停止使用上述设施设备的;
3.将上述设施设备挪作他用的;
4.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或者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4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九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止使用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3.擅自拆除规定的设施设备的。
    (二)有第一项第1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2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第3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卫生用品数量三种以上六种以下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公共用品数量六种以上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公共用品数量。                     
第十一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未按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经营面积。
第十二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的;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经营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六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有第一项规定                           
 第十三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
3.未按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二)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两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二项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第一项三目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有第三项第1目情形,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四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拒绝监督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隐瞒、拒绝提供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有关资料,或者拒绝现场卫生监测、采样、询问、查阅和复制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章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情形。                                   第十五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安排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排十名以上三十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排三十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
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受过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数量。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缓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隐瞒、谎报事故信息的;
2.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
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十人以上三十人以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发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后果。
▲处罚条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清洗餐饮具用水未经检测的;
    2.购进洗涤剂未索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用洗涤剂检测合格报告、进货票据的;
    3.购进消毒产品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货单位工商执照及进货票据的。
    (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清洗餐饮具用水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采购的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3.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检测供他人使用的。
    (三)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没有该批次检测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
    2.消毒后的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及使用日期,委托消毒的未标注责任单位及被委托单位名称的;
    3.有第二项两目情形的。
    (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有第三项两目情形的。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后的餐饮具连续2次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2.由于餐饮具消毒不合格造成疾病传播的。
受过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后果。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78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盗伐:(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至8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至10倍的罚款。
滥伐:(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超过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79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5%以上1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
(5)对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80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且情节恶劣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下。
3.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临时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81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4.临时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8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83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84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或涉及耕地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涉及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元。
85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1.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2.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 100 亩以内;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
3.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内;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5%以上10%以下。
86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1.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2.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3.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87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8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89 
对建筑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处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90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窖、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且情节恶劣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91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可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2.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但情节恶劣的,可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3.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完全破坏且无法修复的,可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2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1、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2、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93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94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2以下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2.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2以上的,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首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多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5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2.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进行恢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进行恢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7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98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99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100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101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102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三、区直部门委托乡镇的行政处罚事项(9项)
103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104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处15万元罚款;5.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105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收费、敛财在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罚款;2.收费、敛财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3.收费、敛财超过20万元的,处30万元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06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以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2.在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3万元罚款;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5万元罚款。
107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108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109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110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1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