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高罚决〔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高罚决〔2024〕2号
周**:身份证号130636******2815,顺平县高于铺镇东亭乡村人。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30日对你露天焚烧塑料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11月30日上午,你在东亭乡村村西露天焚烧塑料垃圾,对周围环境造成了影响。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顺兴北路37号),账户名:顺平县财政局,账号:2031306360010000042805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6号
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