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高罚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信息来源:高于铺镇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高罚决〔2024〕1号

孟**,身份证号13242619******2817,顺平县高于铺镇苏辛庄村人于**,身份证号13242619******3812,顺平县腰山镇南腰山村人;赵**,身份证号:13063619******1734,顺平县蒲上镇南吴村人。

根据检察建议书(冀顺检行公建20241号)内容,本机关于2024312日对你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636月7日,**、 于**、赵**三人砍伐位于苏辛庄村东北方向(顺高路)与金线河交叉口东侧金线河南北两岸的林木152株,超伐72株。该行为不仅造成资源损失,还会影响生态平衡等。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察建议书(冀顺检行公建20241号**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三人的询问笔录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赵**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72株三倍的树木。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树木补种完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6号

 

  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20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