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高罚决〔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7日 信息来源:高于铺镇 字体:

 顺平县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高罚决〔20232

韩**身份证号130636********2814,顺平县高于铺镇高于铺村人。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811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高于铺村村东北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8年1025日开始占用高于铺村村东北集体土地建设厂房,主体部分成,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规划占地面积为4300平方米(合6.45亩)。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2019年《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违法占地类的处罚基准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300平方米(合6.4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430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90300元(玖万零叁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6号

 

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202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