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来源:高于铺镇 字体:

顺平县高于铺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高 罚决〔2022〕003号
当事人:顺平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6366*****;法人代表:胡**;住址:顺平县高于铺镇白家庄村。
根据顺平县水利局案件移交,本机关于2022年11月5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使用地下水资源过程中未向顺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未经审批取得取水权擅自取水。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执行标准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6号
 
 
顺平县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