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高于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信息来源:顺平县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字体:

顺高罚决〔2021〕10号
当事人:刘**身份证号:13242619******2310顺平县高于铺镇李千户村村民
根据监测平台发现,本机关于2021523日对你(单位)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5月22日将李千户村村西农田的杂草进行露天焚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为证。现依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批评教育。
2.罚款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邮储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7号),账户名: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10026号
高于铺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