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公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事由 | 违法事实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处罚类型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顺烟处[2024]第12号 | 张某某 | 张某某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2024年4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顺平县**烟酒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钻石(硬特醇)20条,合计1个品种20条。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 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执行标准》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仟元整(¥1000.00)的8%即捌拾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的罚款。 | 2024-5-10 | 2024-5-10 | 行政处罚 | 顺平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