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河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对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项目)的概(估)算、预算、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县财政投资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和依法评审的原则,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出具评审结论。
第五条 凡是下列财政投资项目须接受财政投资评审: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可研、设计、监理、稳评等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前期工程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的评审;
(二)工程预(概)算评审、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包括测算验证、与项目单位核对、形成和出具评审报告;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造价咨询事项。
第七条 预(概)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 预(概)算、结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县财政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委托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开展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四)对造价咨询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并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五) 负责协调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关系,组织召开会审会议,负责政策把关并协商确定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
第十条 造价咨询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备、完善技术力量,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县财政局同意;
(三)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报告,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预算执行,对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配合县财政局和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二)负责及时向县财政局及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协助县财政局组织召开会审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四)负责项目建设问题整改和评审意见反馈。
第十二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项目结算报审资料必须符合《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否则,超项目概算部分不予认可;
(四)按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交项目手续、批件、施工图预算和结算书等评审资料;
(二)县财政局初步判断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安排造价咨询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送审资料齐备的,造价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完成核对、整改、反馈意见。如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按会审有关制度处理;
(五)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时限:
在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县资料齐全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完成时限做更进一步的优化和缩减:
(一)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造价咨询机构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造价咨询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三)投资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造价咨询机构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四)投资在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的,造价咨询机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五)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机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六)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造价咨询机构应书面告知县财政局并说明原因,由县财政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对评审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严重不合理的问题,县财政局及造价咨询机构要向项目建设单位发书面质疑函,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定期向县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预(概)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并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建设单位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县财政局可以单方确认或退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中发现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造价咨询机构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扣除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不再委托评审业务;对于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扣除相应项目评审费用,终止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等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顺平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顺政办〔2017〕112号)同时废止。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