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  >> 司法局  >> 事后公开

顺平县城市天际线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顺平县城市天际线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设计标准》《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顺平县总体城市设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顺平县中心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天际线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天际线管理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西部山前已有明确天际线管控要求的特殊地区按其管控要求控制。

第三条  本规定中天际线是指以天空为背景,由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自然环境要素形成的城市立面轮廓线或剪影。通常由城市的地形环境、自然植被、建筑物及高耸构筑物等的最高边界线组成,以“划分基本单元,进行分类施策,实施精准管控”为核心手段,以城市背景建筑为主要抓手,以促进城市风貌整体升级为最终目标,围绕建筑高度与天际线控制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第四条  天际线的控制原则:结合标志性建筑、构筑物塑造特征鲜明的城市天际线轮廓,保护构成轮廓线主体的建、构筑物,保证其在总体轮廓中的地位,保护城市中占主导地位或具有独特价值的建筑风格和样式。

二、建筑高度管控

 

第五条  城市建筑高度布局应呈现以多层建筑为主体,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相配合,结合错落有致的城市开敞空间,构筑一种尺度宜人、舒缓大气、重点突出、丰富多样的空间形态。

第六条  新建的居住小区应以六层以下的多层住宅为主,不得建设超过18层的住宅。注重建筑与绿色开敞空间的协调,创造城市和自然融合,生态宜居的生活空间。

第七条  位于现状成片多层居住区的住宅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宜合理控制建设强度。

 

三、城市天际线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充分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通过相邻街坊及街坊内部的高度设计,形成“成组成团、疏密有致、丰富有序”的城市天际线景观。建设项目应优先进行相邻街坊之间的高度分区规划,强化以4-8公顷的街坊规模为单元的建筑组群高度变化;难以与周边进行高度分区的,街坊内布局应遵循外低内高,角部低中部高,主要朝向低、次要朝向高的布局原则。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城市主要道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城市天际线。城市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应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层次丰富”的设计原则。开敞空间边界外围4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40-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54米;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塔板结合的方式增强建筑风貌的多样性,沿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一般不超过3栋,高差宜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并体现韵律感。

第十条  单地块大于6公顷,宜增加对外通道划分街坊,新街坊应独立设置围墙、入口等,确保对外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降低首排或角部建筑高度层次并与内部建筑高度形成良好层次过渡,同一街坊内禁止出现建筑高度高差悬殊、比例失态的“高低配”。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天际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天际线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四、附则

 

第十二条  为便于在执行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强制执行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或“严禁”;

2.表示严格执行的,在正常条件下均应当这样执行,确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并应满足《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或“避免”;

3.表示在条件许可时优先这样执行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鼓励执行,并配有政策支持,采用“鼓励”。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一般指中心城区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新区30米及以上的城市主干道。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高度层次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街坊容积率对应的高度上限。

第十五条  城市大型开敞空间:进出市口门户区域、蓝廊绿道,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广场及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的公园绿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履行审查程序或已批复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进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本规定进行方案局部优化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不再报送规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顺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