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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城区建筑风貌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顺平县城区建筑风貌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体现城市文化素质,延续城市文脉,彰显顺平特色,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GB50180-2018)》《河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设计标准》《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顺平县总体城市设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顺平县中心城区及经济开发区建筑风貌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西部山前已有明确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特殊地区按其管控要求控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建筑、公共配套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建筑、仓储与物流建筑、交通建筑、市政设施建筑、特殊建筑等城市背景建筑的控制与引导,上述建筑的规划设计在优先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顺平县总体城市设计》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中建筑风貌是指建筑及其环境硬件特征的总和,一般泛指建筑风格、建筑形式、建筑体量等,是城市有形的可感知的意象,以“划分基本单元,进行分类施策,实施精准管控”为核心手段,以城市背景建筑为主要抓手,以促进城市风貌整体升级为最终目标,围绕街道空间与建筑界面控制、建筑色彩控制、建筑单体控制、楼前环境控制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管控措施。建筑风貌设计应达到“错落有致、疏密有度、显山露水、通风透气”的目标。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区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指导。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建筑风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建筑设计方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组织或者机关、单位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二、街道空间与建筑界面

 

第六条  城市建设应形成通透舒朗的城市界面。位于主要道路转角处作为道路对景的建筑组群,应在满足通透率基础上进行视廊视线分析,综合利用色彩分区、造型差异等手法,突出主从关系,避免同质化、拥堵的视觉感受。

第七条  严格控制建筑面宽,沿城市主要道路禁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住宅建筑面宽按以下标准控制:建筑高度≤27米,面宽≤80米;建筑高度>27米,面宽≤60米。临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除特定区域或有特殊需求外,面宽不宜超过45米,进深宜不小于20米。高层公共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宜满足以下标准:50米<建筑高度≤80米,标准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

第八条  严格控制沿街住宅建筑的高厚比。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高层住宅建筑,应避免出现过细、过薄、比例失调的建筑形态。临街宜布置多层建筑、塔式高层建筑或采取单元高低错落等手法,丰富沿街界面层次性。当布置板式高层住宅时,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高厚比宜小于41,并对山墙立面重点设计,形成比例协调、虚实关系丰富的立面效果。

第九条  鼓励住宅建筑加大山墙进深,并丰富山墙面虚实关系。朝向良好城市景观界面的建筑山墙宜有一个居住空间开窗。

第十条  商业街区的城市界面,贴线率宜不小于70%,并合理设置开敞空间。

第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除符合《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节有关日照标准规定外,不宜小于《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表》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表(单位:米)

道路等级

建筑高度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4050米)

2530米)

10-20米)

沿街围墙

2

2

1.5

15米以下

建筑

5

5

5

24米以下

建筑

5

5

5

27米以下

建筑

10

8

6

27米以上

建筑

15

10

10

注:1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棚、建设用地的围墙等不得逾越建筑后退基准线。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临南北向道路的沿街底商(高度不超过2层)可与高层退线一致。

4.新建建筑周边已经形成既有统一的建筑退线的,宜与现状建筑界面对齐或有序过渡,塑造整齐的城市界面;局部退界较大的建筑前区应设计成对公众开放的开敞空间。

5.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应满足《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48条的相关要求,医院、中小学出入口及大型商业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加强街道开敞空间管理。沿街住宅建筑在满足退红线距离基础上,应结合设计方案设置沿街开敞空间,避免过于机械的建筑排列。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结合开敞空间设置增加后退红线的距离,面向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凹角处理,建筑底部裙房或小区围墙应合理退让,形成街角开敞空间,避免45°满铺朝向道路交叉口。临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高层住宅,连续布置超过4栋时,应结合建筑高度层次变化,增加建筑山墙的退线距离形成开敞空间,塑造进退有序,富于变化的山墙沿街界面。

第十三条  位于开敞空间附近的公共建筑,建筑底层可架空。建筑底层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非承重维护结构的,架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基底面积及建筑密度,架空部分的绿化空间不计入绿地率。公共建筑架空净高大于4.5米、架空建筑平面投影内首层的配套设施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建筑单体控制

 

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不含传统风貌街区建筑)以现代简洁风格为主,不应采用古典欧式建筑、仿古建筑,避免过多建筑符号的堆砌和繁琐的立面装饰。进出市口、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或转折处重点对区域应强化建筑标志性,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造型应简洁、规整。位于城市大量商业办公建筑集中区域及缺乏公共建筑风格的大面积居住区内的新建临街高层住宅,立面应公建化处理。

第十五条  高层住宅应结合建筑风格重点进行顶部和头部设计,并与建筑主体有机衔接。外立面采用顶部收分处理的,收分层次不宜少于两个,鼓励结合顶部户型平面变化进行收分处理;采用公建化处理的,可采取其他方式优化顶部设计。

第十六条  多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收分、收颈等形式优化顶部设计。采用坡屋顶形式的,坡度比例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避免脱离建筑主体的“穿衣带帽”。与建筑主体不联通、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坡屋顶,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建筑屋顶、外立面的附属设备、附属构件、设备用房等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并采取隐蔽处理。建筑顶部因采用建构架等形式优化第五立面设计,按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面积的,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办理产权登记,并用于开放空间。

第十八条  北侧临东西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应强化北立面设计,交通核不应过于突出建筑主体,并应合理控制立面虚实变化,避免过于简单、封闭、呆板;当采用连廊户型时,连廊宜采用玻璃栏板,并合理控制连廊凹进距离,强化连廊与交通核的形体完整性。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的超长连续界面应通过不同的材质、色彩、肌理等方式进行划分,打造富有韵律和节奏感的城市界面。

第二十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除商业综合体项目,外立面应主体落地,禁止突出主体布置裙房,避免“穿裙子、坐椅子”。

第二十一条  商业综合体裙房高度一般不多于5层,屋顶应设置休息平台或屋顶花园。

第二十二条  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简洁有序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品质、有特色的装修材料,体现精致时尚的街道商业氛围。

第二十三条  工业研发类建筑的建筑尺度、立面材料、建筑风格应突出科技创新特色,形体简洁规整,避免过于琐碎的开窗形式。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避免使用分体空调。其他非住宅建筑空调机位不得在沿主要道路的立面布置,在其他立面布置时应隐蔽处理,并应对排风口百叶进行重点设计。住宅建筑应结合立面设计布置隐藏式空调机位。

第二十五条  禁止手法单调、简单低劣的建筑设计。建筑设计应注重细部处理,通过对建筑檐口、线脚、窗套等构件的重点设计,及墙面分格、材料交接的精细化设计,体现精致感和工匠精神。禁止使用普通涂料等低品质装修材料。鼓励使用具有品质感的干挂幕墙体系。

 

四、楼前环境控制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的楼前铺装在同一街坊内宜协调统一。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得形成“台地”。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公共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在建筑内或其他隐蔽位置。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街道的建筑附属设施,如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隐蔽设计,且不应阻碍行人通行。

第三十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建筑前的广场宜设置符合环境景观特点的雕塑、小品等,并配置一定数量的休闲座椅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居住建筑宜采用通透式围墙,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绿化分隔等方式。设置围墙的建筑工程应在总平面图中标示围墙范围与位置,围墙退让红线距离应结合相邻建筑特征合理确定。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强制执行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或“严禁”;

2.表示严格执行的,在正常条件下均应当这样执行,确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并应满足《顺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或“避免”;

3.表示在条件许可时优先这样执行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鼓励执行,并配有政策支持,采用“鼓励”。

第三十三条  贴线率为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建筑物或建筑底层部分紧贴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与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贴线率=街墙立面线长度÷建筑控制线长度x100

第三十四条  主要道路一般指中心城区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新区30米及以上的城市主干道。

第三十五条  住宅建筑高度层次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街坊容积率对应的高度上限。

第三十六条  城市大型开敞空间:进出市口门户区域、蓝廊绿道,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广场及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的公园绿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履行审查程序或已批复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进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本规定进行方案局部优化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不再报送规委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顺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