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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顺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

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顺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每年的31日至1130日。在禁猎期内,全域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区。下列区域全年禁猎:重点防护林区域:国家(省)级公益林区、太行山造林绿化区、高速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 重点区域:河口林场; 鸟类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龙潭水库、大悲水库、唐河(顺平段)沿线。

    三、禁用工具。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主要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

    四、禁用方法。禁止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主要包括: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禁止使用掏窝、捡蛋等方法猎捕。

    五、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及国家、河北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通告期限。本通告自20226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