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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治[2020]84号),《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20219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公政治[2021]78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15号),保定市公安局、保定市委编制机构委员会办公室、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联合印发<保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公发[2021]10号),保定市公安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联合印发<保定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公发[2021]11号),以及《顺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辅警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占用公安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的辅警。

第四条  坚持“因事设岗、依法使用、规范管理、财政保障”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辅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责任。上级加强对下级辅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层级是辅警的职业发展通道,与薪酬待遇、考核奖惩等挂钩。各层级辅警在带辅责任民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隶属关系。

第八条  辅警层级化管理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竞争择优、持续激励。

第九条  辅警层级化管理由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安机关坚持科学评价辅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促进辅警更好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为聘用、奖惩、教育培训、层级晋升、薪酬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十一条  辅警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县域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科学合理配置辅警380名。

第十三条  辅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县政府将辅警薪酬、装备、服装、体检、办公、培训等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招聘辅警,由公安机关在总体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用人计划,制定岗位条件,经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辅警的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辅警。

第十七条   辅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四)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六)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七)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以及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

(八)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九)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九条  招聘辅警应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主要程序是: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岗前培训、上岗试用、正式聘用。

其中,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政审参照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对以上人员可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一条  招聘辅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接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

(六)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七)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管理监督,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具体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招聘使用辅警,或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辅警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倒查追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辅警人事和工作信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考核考勤、学习培训、保密管理、岗位交流、表扬奖励、惩戒问责等工作制度,实现辅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新聘用辅警须进行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安排相应岗位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对辅警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新聘用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2021条规定执行。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会同人社部门,切实加强对辅警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统一调配,建立人岗相适、布局合理、有序流动、动态管理的辅警配置机制,实现警务辅助效能最大化。

 

第五章  层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辅警额度内,根据实有人数和符合晋升条件人员适当比例,科学确定各层级辅警额度。其中,四级至七级辅警不设比例限制;三级以上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辅警额度总数的30%,一级辅警额度一般不超过三级以上辅警额度的30%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辅警职业特点、岗位职责和层级等级,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标准,结合县域实际,合理确定辅警工资水平、基本构成,以及不同层级辅警相应的工资待遇标准。

辅警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层级工资等项目。

(一)月基本工资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

(二)月绩效工资100元,根据个人工作考勤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月加班工资基数为100元,作为辅警日常执勤及加班补助。

(四)月层级工资根据辅警层级档次确定:七级辅警200元;六级辅警300元;五级辅警400元;四级辅警500元;三级辅警700元;二级辅警800元,一级辅警900元。

达到一级辅警层级后,月层级工资在当前数额基础上,每三年增加100元。试用期辅警无层级工资。

第三十五条  新招聘辅警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评定层级。

第三十六条  高中(中专)学历,首次评定层级一般为七级辅警;大学专科学历,首次可以评定为六级辅警;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定为五级辅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首次可以评定为四级辅警。

第三十七条  具有工作经历的辅警,首次评定可以根据其工作经历、年限,参照公安机关同等条件辅警合理确定层级。

第三十八条  辅警因工作需要,跨区域变更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在规定的层级额度内,参考原任层级,比照公安机关同等条件辅警确定层级;辅警在县域内部跨部门、跨警种岗位交流调整的,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辅警离开公安机关,层级自动解除。

第三十九条  首次评定层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总结;

(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对首次评定层级人员组织考核,提出拟评定层级意见;

    (三)经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审核后,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层级。

第四十条  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由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其中四级辅警以下实行考核晋升,三级辅警以上实行选拔晋升。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四级以下辅警应当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七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六级辅警;

(二)六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五级辅警;

(三)五级辅警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四十三条  考核晋升四级以下辅警,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层级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对申请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层级晋升建议;

(三)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拟晋升层级人员进行审核,并征求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到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实地考核;

(四)对拟晋升层级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晋升三级以上辅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且达到下列规定年限:

(一)四级辅警4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5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6年以上,经择优选拔,可以晋升为一级辅警。

第四十五条  选拔晋升三级以上辅警,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现层级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层级晋升申请;

(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对申请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符合晋升层级条件人员名单;

(三)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复审,对符合晋升资格条件人员组织考核,在层级额度内择优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四)经征求公安机关督察、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意见,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将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提交公安机关审批;

(五)对拟晋升层级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晋升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参加晋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晋升。

第四十七条  二级以下辅警在本层级年限内,因执行特殊任务、参与重要专项工作及重大安保维稳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显著业绩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通过考核后,可以在层级额度内提前晋升:

(一)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市公安局、市直有关部门表彰、荣誉的,可以提前6个月晋升层级;

(二)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公安厅、省直有关部门表彰、荣誉的,可以提前1年晋升层级;

(三)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公安部、国家有关部门表彰、荣誉的,可以不受规定年限限制,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四)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显著业绩等其他情形的,可比照前三款情形,由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提前晋升层级。

同一事迹获得多项表彰和荣誉,或者同一人在本层级年限内获得多次表彰、荣誉的,只计一次最高表彰、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延迟晋升层级:

(一)未参加晋升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

(三)有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或者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级:

(一)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二)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辅警降级,一般降低1个层级。

第五十条  辅警降级,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提出降级建议;

(二)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审核,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

(三)公安机关作出降级决定;

(四)办理降级手续。

第五十一条  降级后的辅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晋升层级条件的,可以晋升层级。

第五十二条  辅警晋升或降低层级后,自晋升或降低层级后的次月起执行新任层级的工资标准。

第五十三条  辅警对晋升层级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复议的辅警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辅警对层级评定和降级有异议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提出复议、复核或者申诉、检举、控告,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核查。

第五十四条  在辅警层级评定、升降和提前、延迟晋升中,对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任人唯亲,压制排挤、打击报复等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核管理

 

五十五  公安机关每年度对辅警进行一次综合评定。 

(一)综合考核由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共同开展,分值占比50%

(二)综合考试由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牵头,分值占比30%

(三)综合考评由公安机关党委作出,分值占比20%

综合评定结果作为辅警层级升降、奖惩及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五十六  公安机关对辅警开展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五十七  对辅警的考核以辅警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二)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三)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四)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五)廉,是指廉洁自律、遵规守纪等方面的表现。

五十八 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用工单位建立辅警思想作风、党团生活、考勤情况、工作质效和遵规守纪情况日常记录制度,逐人建立档案,如实记录和评价辅警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日常表现。

五十九  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试用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四)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的

    (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根据辅警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应当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十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三)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廉洁自律,遵规守纪。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遵规守纪。

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的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的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 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

(四)能够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自律、遵规守纪,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的。

辅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六十一 辅警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并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六十二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辅警,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或降低层级;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入晋升层级的年限。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规章制度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于辅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社、公安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30